未经许可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可收看国外电视节目的网络机顶盒进行销售,吴某、万某及王某3人从中谋取暴利共计千万元。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闵行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万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以20万元以上金额不同的罚金。
来自福建泉州的吴某和来自于杭州的万某是同事。2013年3月起,两人结伙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可收看国外电视节目的麦格网络机顶盒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两人分工明确,由吴某负责提供运营资金、联系厂家生产机顶盒、购买频道资源等,万某则负责技术支持,扩充频道资源,设计续费软件等。随后吴某再通过淘宝网店及线下等方式销售机顶盒、提供续费服务,并通过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经司法审计,两人非法经营数额达860余万元。
两人的生意经营的“风生水起”,吴某的老乡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在次年3月开始从吴某处购买麦格网络机顶盒后,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提供续费服务,并使用亲属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经司法审计,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50余万元。嗣后,3人分别于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初被逮捕。
庭审中,吴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万某及其辩护人则提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到案后检举揭发吴某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吴某的手机号码、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重要信息,为公安机关侦破吴某的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同时,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表示,2015年9月18日颁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首次将机顶盒作为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予以入刑,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故不应当溯及既往。且3人在知道这个通知后就停止了销售行为,吴某和万某二人属于犯罪中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证实,非法经营机顶盒的行为系由吴某、万某个人实施,并不体现公司的意志,也未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吴某将经营的非法所得打入万某的账户再投入到公司之中去,其性质为对赃款的处分,不能藉此认定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吴某的相关信息应当作为坦白予以依法认定,难以构成立功表现。
关于销售机顶盒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本案的溯及力问题。其实国务院早在1993年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就规定国家对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管控许可制度,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接收境外电视广播及相关设备一直是进行管控的,未经许可销售接收设备必然违反国家规定。2015年的通知是国家管控政策的重申及延续,而非新设型禁止性规定。因此,3名被告人销售机顶盒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本案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扰乱市场秩序,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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