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私自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浏览:1791 发布日期:20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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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严禁私自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玛纳斯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凡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规定,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法接收无线或有线电视节目,确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向县(区)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五、凡自动拆除不再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和单位,可不予追究责任。对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六、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新局和县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共玛纳斯县委员会宣传部

玛纳斯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

玛纳斯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玛纳斯县公安局

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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